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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他字第 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97號 異 議 人 陳世佳 上列異議人即原告與被告林書弘、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王雲怡、馬維麟、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之107年度司他字第197號裁定提起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鈞院業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107年度 司他字第141號裁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為此提出 異議等語。 三、異議人上開異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他字第 141號卷宗審核無訛,異議人既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在案,本件即無必要再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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