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97號
異 議 人 陳世佳
上列
異議人即原告與
被告林書弘、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王雲怡、馬維麟、海天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本院
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異議人對本院於中
華民國107年8月13日所為之107年度司他字第197號裁定提起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對於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
適當之處分。民
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異議意旨
略以:
鈞院業於民國107年5月30日以107年度
司他字第141號裁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在案,為此提出
異議等語。
三、異議人
上開異議,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他字第
141號卷宗審核
無訛,異議人既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
費用額在案,本件即無必要再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