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忠興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
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