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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040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忠興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五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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