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林宗融即盛豐土木包工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鼎毓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
聲請狀底具狀人未蓋公司大小印章,本
院於民國107年7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7年1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逾
期
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意旨,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