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瑋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垂南
邱馨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肆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