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森鮮蔬果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育玲(原名林雅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其次,支
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
,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
、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
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
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
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
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聲
請人前與相對人簽訂金錢借貸和解契約,相對人應清償貨款
、借款等,
惟經聲請人催討,未獲回應,故聲請支付命令,
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愛新鮮食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愛新鮮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
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惟依卷
內所附之相對人愛新鮮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其董事長(
即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僅有葉茂盛一名董事;由於相對
人愛新鮮公司並無副董事長及常務董事,在董事長亦欠缺之
情況下,其公司代表人應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聲請人雖
於
聲請狀表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董事葉茂盛,惟因
聲請人並未提出相對人公司推舉由何人代理公司代表人之相
關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該名董事確為法定代理人,相對人
公司之代表人為何人顯不明確,因之,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程式上
顯有欠缺情形,且無從為送達,聲請
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