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仁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熊惠靖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姿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貳仟參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