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參拾萬肆仟
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本金、利息、年息、
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