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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01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債務人  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年祥 一、債務人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   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王書凱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   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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