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年祥
一、債務人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
萬玖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務人王書凱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
務所,因
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