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年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一、關於
違約金部分,應增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
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