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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10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債務人  萬年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 十三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一、關於違約金部分,應增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 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一部脫漏,應予補充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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