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國倫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國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佳航即曦望美工設計社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
分,未於
聲請狀內載明其起算日,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
間,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9 月21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
定送達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10月1 日送達聲請
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
可稽,其
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
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