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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0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嘉予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毛雯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毛國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陸佰肆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參仟貳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   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參佰參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四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三六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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