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23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世紀羅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胡善棚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緯拓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伯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區分
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
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
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
付應繳之金額及
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有
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積欠民國(下同)107年1月
至107年7月之管理費總計新臺幣(下同)308,658元,
惟依
聲請人所提出之催繳管理費之
存證信函,其僅就其中176,
376元為催告,依
上開規定,未經催告相對人繳納之管理費
部分(即132,282元),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