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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36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3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零點三音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揚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韋耀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另聲請人陳報請求金額中,其中一HELLO KITTY包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因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無從依   聲請人單純之指述,認定該筆債權之存在,因之聲請人該部   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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