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5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紅杉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宇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亨達娛樂有限公司、熙曜娛樂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抑或其他特定日期起算,若為後者,請以特定年、月、日示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