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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8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范 惇律師(即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管理人) 相 對 人債務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 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建忠 一、債務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   萬壹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務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華信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萬陸仟壹佰參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賠償新臺幣伍佰元   。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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