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陸一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連春來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倍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錦雯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