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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8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陸一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春來 相 對 人債務人  倍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2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 倍德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熊錦雯」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憶倫」。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 定之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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