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松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貳角伍
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仟參佰肆拾柒元伍角貳分,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