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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291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宣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松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貳角伍   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仟參佰肆拾柒元伍角貳分,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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