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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03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債務人  芯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心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303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D87476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2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9,95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D87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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