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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優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泰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嵇文方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嵇文方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87年12月7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 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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