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優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宮泰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嵇文方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嵇文方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業因出境
並於87年12月7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
可稽,須
向國外送達之。是依
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