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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382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慶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詹凱舒即宏翔商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美紅即美泰商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前列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詹凱舒即宏翔商行、蘇美紅即 美泰商行、南投縣○○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   拾捌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凱舒即宏翔商行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   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美紅即美泰商行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   捌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   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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