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永慶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詹凱舒即宏翔商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美紅即美泰商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南投縣竹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春枝
前列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詹凱舒即宏翔商行、蘇美紅即
美泰商行、南投縣○○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天下糧倉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
拾捌萬肆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詹凱舒即宏翔商行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
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美紅即美泰商行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
捌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南投縣竹山鎮農會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柒
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