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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05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杏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良 相 對 人債務人  冠森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姿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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