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興嘉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素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周煒峰、劉愛貞間聲請
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由於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
陳報之補正狀內,載明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6
1,155 元,
惟依據
聲請狀內所附之
切結書記載,劉愛貞應為
一般
保證人,並
非連帶保證人,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劉愛貞
請求之部分,應更正為:如對
債務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之財
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愛貞應於保證金額範
圍內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