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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0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嘉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周煒峰、劉愛貞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請求聲明。(由於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9 月28日   陳報之補正狀內,載明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26   1,155 元,惟依據聲請狀內所附之切結書記載,劉愛貞應為   一般保證人,並非連帶保證人,故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劉愛貞   請求之部分,應更正為:如對債務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之財   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愛貞應於保證金額範   圍內給付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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