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興嘉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素梅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愛貞
一、債務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
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愛貞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