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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07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興嘉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律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愛貞 一、債務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   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前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律泉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   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愛貞應於保證金額範圍內給付之。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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