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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28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債務人  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宜德股份有限公司       立德蘭陽股份有限公司 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樹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樹波       林志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壹仟參佰參拾萬肆仟   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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