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6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遠賓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欣如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陳濬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壹拾玖元,並賠償
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