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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4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喬安 相 對 人債務人  立可白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珠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聲請狀未載明   對林珠嬌請求之依據及年利率10%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月18日裁定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莊   頭前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該裁定於同年10   月22日對其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10   月8日具狀陳報僅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是聲請人對林珠嬌   之聲請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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