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楊惠穎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梅門德藝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饒懷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饒懷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惠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亞忠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參拾肆萬伍仟零壹
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