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展業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振南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朱勝勳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之請求,
於法不合,
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