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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4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展業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振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勝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壹仟玖佰陸拾貳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加計利息,該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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