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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39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債務人  楊時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件:   一、緣相對人楊時睿於民國106年5月1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     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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