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楊時睿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附件:
一、緣相對人楊時睿於民國106年5月19日向
聲請人申辦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
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
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