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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44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債務人  梅門德藝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饒懷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九七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   三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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