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4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梅門德藝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饒懷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九七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八年
三月十三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