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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60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全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茹 相 對 人債務人  亞生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玖拾壹萬參仟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5609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001 │728,250元 │民國107年4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2 │728,250元 │民國107年6月7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3 │728,250元 │民國107年6月7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004 │728,250元 │民國107年7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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