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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8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債務人  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貳仟參佰參   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年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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