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湘云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世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金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明州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貳仟參佰參
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年息、
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