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承基貿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良堂
相 對 人 娜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音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壹仟柒佰柒拾肆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