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和晟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素嬌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立家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靜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