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大安教會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國總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建開物業企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伯鑫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