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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33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ary Neiman 相 對 人債務人  邑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旭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呂旭豐給付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訂購   單,訂購人均為邑雲有限公司,相對人呂旭豐並債務人,   另聲請人提出之切結書,相對人呂旭豐係以邑雲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聲請人討論還款事項,亦無從認定相對   人呂旭豐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呂旭豐給付,   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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