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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3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債務人  鴻承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   五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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