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鴻承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
五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