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齊石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俐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附件: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64547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7年06月止,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768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164547、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