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科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志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採購單及發票影本,債務人為綠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南科
分公司,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並
非債務人
。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
付命令,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