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玉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玉麟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春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浩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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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16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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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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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00,000元 │民國107年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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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00,000元 │民國107年4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 年息百分之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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