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吳再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亞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查
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CC0000000 之支票一紙,其中相對人
張亞青之印文,係以相對人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
非發票人,聲請人主張其為發票
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相對人張亞青個人核發支付命令,於
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