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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9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再添 相 對 人債務人  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亞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票號CC0000000 之支票一紙,其中相對人   張亞青之印文,係以相對人超越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身分蓋用,其個人並發票人,聲請人主張其為發票   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相對人張亞青個人核發支付命令,於   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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