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祥銘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中通智權有限公司、中通智權國際專利商標
事務所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因怠於申請商標,造成聲請人損害(包括營業
額損失、重新申請、轉換代理人、商標權利保護延宕等),
共計新臺幣1,814,000元(即扣除護求金額後之金額)之原
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