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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晶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祥銘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中通智權有限公司、中通智權國際專利商標 事務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因怠於申請商標,造成聲請人損害(包括營業   額損失、重新申請、轉換代理人、商標權利保護延宕等),   共計新臺幣1,814,000元(即扣除護求金額後之金額)之原   因事實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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