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4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明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庭生、王威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 命令,依聲請人民國107年11月7日聲請狀所附證物第二項 合資契約書影本,其乙方出資人載明為「維誠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開發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此致本院由形式上觀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 上述三間公司與周庭生、王威傑間,故應以三間公司為債權 人共同聲請,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上開所 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