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明憶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債務人周庭生、王威傑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核發支付
命令,
惟依聲請人民國107年11月7日
聲請狀所附證物第二項
合資契約書影本,其乙方出資人載明為「維誠國際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三明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大華開發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此致本院由形式上觀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
上述三間公司與周庭生、王威傑間,故應以三間公司為債權
人共同聲請,故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依
上開所
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