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瀚有限公司
陳志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胡玖雲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三瀚有限公司
聲請狀未記載法定
代理人姓名,請陳明正確
之。
二、聲請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
三、查聲請人陳志成對相對人請求依據。
四、胡玖雲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