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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瀚有限公司       陳志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玖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胡玖雲發支付命令,惟因未提 出㈠聲請人正確名稱及㈡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及㈢聲 請人陳志成請求依據及㈣出胡玖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本院 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7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未 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