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三瀚有限公司
陳志成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胡玖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胡玖雲發支付命令,
惟因未提
出㈠聲請人正確名稱及㈡狀底具狀人應蓋公司大小章及㈢聲
請人陳志成請求依據及㈣出胡玖雲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本院
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07年11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稽,未
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