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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47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怡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鴻碩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蘇健章、蘇逸軒發支付命令,由聲請   人所提出之房屋合同書(下稱合同書),定約人為鴻碩電腦   有限公司,相對人蘇健章、蘇逸軒係先後以鴻碩電腦有限公   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及蓋章於合同書上,且由合同書   上蘇健章、蘇逸軒之簽名及蓋章觀之,其等係以時任鴻碩電   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簽名及用印於承租人處,非連   帶保證人處,乙方連帶保證人為空白,故無從認定相對人蘇   健章、蘇逸軒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蘇健章、蘇逸軒   給付租金,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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