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賴怡
臻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鴻碩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逸軒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聲請人另聲請對相對人蘇健章、蘇逸軒發支付命令,由聲請
人所提出之房屋合同書(下稱合同書),定約人為鴻碩電腦
有限公司,相對人蘇健章、蘇逸軒係先後以鴻碩電腦有限公
司之
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簽名及蓋章於合同書上,且由合同書
上蘇健章、蘇逸軒之簽名及蓋章觀之,其等係以時任鴻碩電
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義簽名及用印於承租人處,
非連
帶
保證人處,乙方連帶保證人為空白,故無從認定相對人蘇
健章、蘇逸軒為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蘇健章、蘇逸軒
給付租金,顯屬無據,不應准許,該部分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