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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48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興電信網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權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傅錦憲發支付命令,應予駁回   。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是在督促程序,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   聲請,應表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以供法院判斷其聲請有無   理由之依據。所謂請求之原因事實,即債權人之請求所由發   生之原因事實。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  ㈡查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傅錦憲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陳明對   傅錦憲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及所提支票背面並無傅錦憲簽   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11月30日僅陳報提出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表,未補正對債務人傅錦憲之請求依據,依上   開說明,該部分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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