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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55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債務人  鉅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水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貳萬捌仟貳佰   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壹   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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