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曾語蘋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鉅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水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水樹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貳萬捌仟貳佰
柒拾陸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柒拾萬陸仟柒佰柒拾貳元壹
角,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
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