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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7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7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程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旺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其次,分公司為總公司之獨立機構,就其業務範圍內之 事項涉訟時,有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0年度民庭總會決 議意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3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 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委請聲請人清理聲請人南科分公司之冷 卻水塔及保養等工程,共計11次(下稱系爭契約),聲請人已 分別完工,向相對人請款,其均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 令,促請給付。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採購單、出貨單、 發票影本,其上所載之契約相為人均為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南科分公司,且因該分公司有當事人能力,故系爭契約應 存在於聲請人與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科分公司間,聲請 人與相對人顯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因之,聲請人以總 公司為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聲請於法無據,依 首開法條規定,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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